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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消除业主使用公共部分产生权利越界妨害的,应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陈某某与上海云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因业主使用公共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与上海云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因业主使用公共部分产生权利越界而出现业主权利冲突及相应的妨害,物业公司能消除该项妨害的,应以妨害排除为限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业主使用公共部分的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消解业主间的权利冲突,保障各业主权利的正常行使。

【案号】(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2855号二审:(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22号

【案情】

    原告:陈某某。

    被告:上海云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间房产)。

    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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