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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作为原共建配套用房的所有权并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属于国有资产,业委会是合法使用人

————蒋某某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七村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有住房公改私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蒋某某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七村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案



【案号】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530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54号


  申诉:(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63号


  【案情】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七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潍坊业委会)。


  被告:蒋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华物业)。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七村小区于上世纪80年代建成,其中602甲明确为车棚,是共建配套用房,用于小区居民停放车辆,房屋产权所有人登记为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属全民所有,管理单位为黄浦区房产管理局潍坊经营所,1994年管理单位更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潍坊物业公司。2000年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街道将602甲车棚临街的部分空间割断改建成门面房,后分割为四间临街商铺,但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之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将上述临街门面房编制号码为南泉路243号临、245号临。2001年开始,被告潍华物业接管潍坊六、七村小区的物业管理,其中包括系争车棚及临街门面房。2005年9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七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经备案登记。业主大会成立后,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物业)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之后潍坊物业又转包给被告潍华物业进行管理。自2003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南泉路245号北间由被告潍华物业租赁给被告蒋某某,租金每年付清。2009年5月,车棚发生火灾。2010年1月起,两被告未续签协议,但被告蒋某某继续使用门面房至今。


  2010年10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七村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决定由原告潍坊业委会就收回南泉路243号、245号临原车棚并恢复车棚原使用功能对上海龙力实业有限公司、黄小牛、蒋某某以及潍华物业提起诉讼。


  原告潍坊业委会诉称车棚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自1994年公有住房开始向居民出售,小区居民陆续买下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作为配套设施的小区车棚理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被告潍华物业无权将车棚出租。现小区居民停车困难,车棚应当回归其原有功能,被告蒋某某在租期届满后,亦无权继续占有系争房屋。起诉要求:1.被告蒋某某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245号临北面房屋一间;2.被告蒋某某支付原告潍坊业委会逾期返还房屋的使用费,按每月1400元标准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迁之日止;3.被告潍华物业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恢复车棚的使用性质;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蒋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车棚所有权人为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属于国有资产。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授权潍坊物业,潍坊物业又委托被告潍华物业对车棚进行管理。被告蒋某某向潍华物业租赁车棚,系合法使用。由于车棚发生火灾,导致被告蒋某某财产损失,二被告就损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故2010年起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被告蒋某某仍继续使用车棚至今。


  被告潍华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车棚的改建并非被告潍华物业所为,其在管理期间适当收取费用亦是正常合理。车棚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车棚的改建由街道实施,被告潍华物业作为委托管理方,无权拆除。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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