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行交叉案件;处理顺序;基础事实
裁判要点
本案的基础事实为承包土地的界限,排除妨碍是以该基础事实为依据的诉讼主张。而确定承包土地的界限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范畴,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认定承包土地界限,再行处理本案民事纠纷,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
案件索引
再审一审: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再初字第5号(2015年3月23日)
再审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5909号(2015年6月19日)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原告宗×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4年10月,我与密云县河南寨镇河南寨村(以下简称河南寨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明确。2005年3月,被告赵某某在我承包的土地内建院墙,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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