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拆迁认定;合同无效;认定标准
裁判要点
判断诉争集体土地涉及拆迁程序的标准应当是以诉争集体土地是否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而获得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前提为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提交三份文件,分别是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如诉争房屋已处于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的价格。
相关法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4.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件索引
原审一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703号(2014年7月10日)
原审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1号(2014年8月15日)
申诉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0622号(2015年5月20日)
再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7554号(2015年8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白某某诉至原审法院称:2002年6月22日,我因特殊原因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我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北占地面积201平方米宅院以及房屋卖给李某某,价款10万元。因双方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多次找李某某要求其返还房屋。2012年中旬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某返还所购买的房屋。2012年8月20日法院以(2012)怀民初字第033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后我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民终字第14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2)怀民初字第033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与李某某2002年6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某因无效协议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给我,我家庭也急需诉争房屋居住。我同意返还李某某购房款10万元并给予李某某适当补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立即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北占地面积201平方米宅院以及房屋腾空交与我。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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