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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法院可依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结合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实体判决

————李某与孙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所主张的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与孙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305号(2021年3月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445号(2021年5月21日)

  基本案情

  李某诉称:李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李某居住在杨宋庄X号,孙某居住在Y号;双方系东、西院邻居关系,李某居西,孙某居东。两家院落南侧系东、西走向的一条走道。2004年村统一硬化铺设了水泥砖,该通道是李某出行的必经之路。此道路西侧仅2米左右,东侧3米。近几年,孙某私自拆除了硬化的水泥砖,并在道路上建造了棚子、安装了门框和门,导致李某及家人无法正常通行,更妨碍了李某家从西向东的正常排水。后村委会多次劝说无效,现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立即拆除李某必经走道上建造的棚子、门和门框,并且将水泥砖铺设的走道恢复原状,不得妨碍李某及家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李某家从西向东的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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