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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类案件中,债权人有权依据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记载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上实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郑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破产清算类案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上实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郑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上实欧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郑某某、唐利巍、高春芳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9日,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郑某某和唐利巍,法定代表人是郑某某。2008年6月12日,原告与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账目核对及清偿协议,确认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9722942.13元,于2008年6月20日前支付。逾期按未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高春芳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三方又签订担保合同,高春芳愿意对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的货款9722942.13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19日、2009年1月24日支付原告4万元,尚欠9682942.13元未还。

  2009年6月9日,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在《上海商报》上刊登注销公告。2009年6月7日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郑某某和唐利巍,郑某某为清算组负责人。同年7月28日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出具注销清算报告。同日股东会决议确认通过清算报告,若有未了事宜,全体股东承担一切责任。郑某某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负责人处签字。上述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2009年6月7日和7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和2009年7月28日注销清算报告上均有唐利巍的签名。经笔迹鉴定上述“唐利巍”签名字迹均不是唐利巍所写。2009年8月3日,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2010年1月6日,原告向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确认该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所欠原告钱款共计10867385.51元,上海硕州工贸有限公司盖章予以确认。高春芳在询证函上签字确认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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