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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尚在申请注册的更改原注册商标字体的商标不构成欺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商品使用尚在申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5年5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上海荷芙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auyoo”牌精选鲜榨芥花油(1升装)4瓶,单价为人民币7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总价288元。后原告发现,该商品标注的注册商标与国家商标局官网所发布的申请号为15035747的商标一致,但所显示的商标流程为商标注册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申请时间为2014年7月4日,初审公告期号、初审公告日期、注册公告期号、注册公告日期均为空白。也就是说该商标明显属于还未注册商标,被告擅自标注注册商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是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88元,并赔偿原告864元。
  被告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辩称,“auyoo”该商标(包括图标和文字)原本就是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只是原告近期在文字的字体上稍作了变化,并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不存在冒用他人商标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告出售的商品,一直使用“auyoo”标注,目前亦未发现他人使用,故原告购买的“auyoo”牌精选鲜榨芥花油,不会导致被告出现误判的情况,客观上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未受损害。现原告要求退货,被告同意,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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