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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类杂志为配合期刊文章报道、宣传剧集之用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照片及姓名,属于合理使用

————钟汉良诉《上海电视》杂志社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影视类杂志作为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钟汉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钟汉良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海电视》杂志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杂志封面的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钟汉良的肖像权。1.《上海电视》杂志社使用钟汉良肖像并非出于公共利益。首先,案涉杂志并非公益性杂志,也并非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消费者需支付对价才可获得杂志。其次,案涉杂志内存在大量商业广告,虽然该杂志作为上海电视类刊物发行,但与电视相关的内容较少。最后,《上海电视》杂志社有对外投资的经营活动。因此,其本质上属于营利性杂志,不具有公益性。2.使用方式不属于“不可避免”的使用。首先,案涉杂志封面的肖像系钟汉良参加商业品牌赞助的活动宣传照,与案涉杂志中电视剧《锦心似玉》没有任何关系,电视剧系古装风格,但杂志封面为现代风格,且左手佩戴的手表为宣传时佩戴,本案中封面肖像照与刊内报道的内容无关。其次,案涉杂志封面人物形象占据了整个版面的2/3,不当放大了钟汉良的整体形象,并非不可避免使用。3.从使用结果看,客观上造成了钟汉良肖像权的损失。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钟汉良从未对案涉杂志封面的个人肖像进行任何形式地让渡或授权,即使《上海电视》杂志社自“视觉中国”购买了案涉照片,若使用该照片,仍要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授权。二、案涉杂志封面使用钟汉良姓名属于侵犯钟汉良姓名权的行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民法典》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涉杂志封面上,钟汉良整体形象元素占据2/3版面,此外,其姓名元素在封面也最为突出,此种设计让一般公众产生钟汉良是本期杂志封面人物的联想,也会产生其为该杂志拍摄封面的客观印象。这种推荐效果在《上海电视》杂志社的淘宝店铺和新浪微博上表现的更为明显,线上的销售和宣传平台对消费者是否购买杂志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姓名+肖像”的人格元素被人为捆绑和设计后,更有利于案涉杂志的促销和品牌的树立,但损害了钟汉良的人格利益。三、本案获取钟汉良的授权具有现实性。实践中,商业杂志的封面人物几乎都由公众人物作为背景图,杂志方获取封面人物的使用许可不仅是商业杂志的通常方式,并且该类许可杂志方也有能力做到,不仅不会增加其商业负担,还能体现其对他人基本人格权的尊重。本案中,《上海电视》杂志社表示因为疫情原因,未联系到钟汉良及其经纪团队,但钟汉良的个人微博、工作室的官方微博都对外明确了工作邮箱,不会存在联系不到的情况。四、本案中《上海电视》杂志社将《关于〈上海电视杂志〉隶属关系的函》提交法院,并未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五、一审法院将上诉期设置为15天,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电视》杂志社辩称,不同意钟汉良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海电视》属于公益性杂志。《上海电视》杂志社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上海XX集团旗下文化新闻出版单位,《上海电视》属于中共上海市XX宣传部领导下、面向全国发行的广播影视期刊,其办刊宗旨和办刊原则也表明其并非商业性杂志,而是新闻期刊。报刊售卖是杂志纸质媒体得以运营的基本方式,内插产品广告是补贴办刊费用、减少财政负担的必要方式。《上海电视》发行主要通过邮局订阅(占比95%以上),同一年度每期杂志印刷量固定,不会因封面人物的不同而特意加大或减少印刷量。此外,《上海电视》一直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出版发行,这都表明《上海电视》并非商业杂志,而是公益性文化新闻周刊。二、《上海电视》使用钟汉良肖像和姓名的行为系为实施新闻报道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1.《上海电视》是上海宣传系统一大文化品牌,刊登节目预告,以文字并配以剧照的方式报道评论最新的影视剧节目成为《上海电视》的固有风格。本案中《上海电视》使用钟汉良肖像和姓名符合日常惯例。2.《民法典》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等。《民法典》1020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为艺术欣赏的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公开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案涉杂志内容系对钟汉良新剧《锦心似玉》的报道与宣传,在新闻报道中属于文化评论类稿件,刊登其剧照及生活照,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存在借用其形象进行商业推广的情形。3.从影视类杂志的特点来看,必须使用大量图片,将钟汉良作为当期杂志报道文章的主要内容置于封面并放大的做法符合影视类杂志的通常做法。案涉杂志刊登了钟汉良两张剧照和三张现代照,其中三张现代照系其出席某商业活动的新闻照片,现场允许新闻媒体、艺人粉丝拍摄。这三张现代照十分贴合《锦心似玉》男主角钟汉良“温润苏感”的形象,《上海电视》选取这三张照片是合理且有积极作用的,且已经去除照片中的商业元素,不会给读者带去商业宣传的观感。综上,《上海电视》使用钟汉良参加公共活动的新闻报道图、剧照及其姓名,并在淘宝店铺和微博中进行宣传,均是为报道钟汉良及其新剧,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三、案涉现代照购买于视觉中国网站,来源合法。案涉三张钟汉良的现代照系视觉中国公开售卖,《上海电视》杂志社从其网站处购买并使用。《上海电视》自2013年起多次采访钟汉良,曾有13期杂志封面为钟汉良照片,钟汉良也认可这一模式,并多次提供签名照。四、钟汉良诉请的20万元肖像权损失缺乏依据。钟汉良并未举证证明《上海电视》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给其带来的损失,事实上,《上海电视》的行为不但没有给钟汉良造成损失,反而扩大了其影响。五、本案中《上海电视》杂志社将《关于〈上海电视杂志〉隶属关系的函》以情况说明的形式提交法院,并未作为证据,提交过程也公开透明。六、本案上诉期1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公证书显示钟汉良将内地所有涉及的人格权纠纷维权全权委托给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根据此授权公证,钟汉良代理人负责法律文书签收,送达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汉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上海电视》杂志社删除其所属的淘宝店铺和微博账户上所有侵犯钟汉良肖像权、姓名的照片;2.要求《上海电视》杂志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钟汉良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钟汉良肖像权、姓名权的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及钟汉良审核认可;3.要求《上海电视》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2,175元(2021年4月26日产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上海电视》杂志社使用了钟汉良照片。《上海电视》杂志社在《上海电视》杂志2021年第9期(总第1613期)使用钟汉良照片;淘宝店铺“上海电视杂志社”于2021年3月2日发布信息“亲,这些是我家新品,欢迎选购,么么哒”,信息下有一张涉案杂志照片;新浪微博用户“上海电视互动公社”(UID:1718417971)在2021年3月1日发布介绍《锦心似玉》中钟汉良演技的推介小文(共两句),推介小文下方为当期杂志照片一张;其中,在涉案杂志中有三张现代装照片和两张钟汉良出演影视剧《锦心似玉》时的剧照;三张现代装照片购买自“视觉中国”网站,共计使用4次:封面一张、目录页一张,杂志第14页和第17页各一张;在第14页和第17页照片右下角标明“图?视觉中国”;在淘宝店铺和微博上的照片内容为涉案杂志当期封面。二、涉案杂志当期在封面页、目录页及正文页多次出现钟汉良姓名。涉案杂志封面有“钟汉良:时光温厚,且待我行——《锦心似玉》让人一面感慨‘太难了’一面笑出猪叫,‘真香’。”字样,目录页及第14页有《钟汉良:时光温厚,且待我行》字样,第15、16页为文章正文,其中多次出现钟汉良姓名。第15页正文前面有字样区别于正文字体、字体颜色、字号的按语,内容为:“《凉生,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后时隔近三年,钟汉良又一部电视剧作品《锦心似玉》腾讯视频上线播出。剧中,钟汉良拿捏刚好的温润苏感和元气满满的谭松韵互相映衬,每每同框,就被人大赞‘有原著内味儿了’。时光沉淀美好,岁月使人温厚。他不仅贡献了一个和自己以往完全不同的角色徐令宜,而且让观众看到了他越发成熟的表演。”同时,一审法院确认钟汉良为本案争议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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