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对原告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市闵行区恒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租客,该处物业服务单位为被告。2020年7月19日下午,原告因需置换沙发,将屋内旧沙发挪至所在9层楼道暂存。7月21日中午12时12分,被告员工李会芳联系原告,要求原告将沙发挪回屋内,原告承诺空闲时挪走沙发。但被告员工李会芳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当日12时45分擅自对原告予以停水,在原告将沙发挪走后于15时43分恢复供水。另被告员工李会芳擅自于当日将含有原告肖像的楼道监控截图发至他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发现不明家具占用消防通道后,为保证全体业主和家具所有人利益,原告管家根据监控门牌号对可能的业主作确定系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且照片仅为确认房间号,并未传播。被告正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未将照片传播,不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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