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会某,女,198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奚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案由王会某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王会某系吴江某小区52栋1505室业主,被告奚某为该小区52幢1506室业主。原、被告系共墙邻居。2020年9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在1505室、1506室楼道公共区域安装一个360度旋转高清摄像头。原告经过咨询得知被告所安装的摄像头具有WIFE、SD高速储存卡及录音功能,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微信查看监控录像,且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原告及家人每天的进出状况。被告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原告及家庭成员照片视频的行为,使原告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被随时泄露的风险。原告通过物业、民警等渠道多次与被告沟通均被拒绝。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安装在公共楼道内的摄像头拆除,将已拍摄的录像资料全部删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障自身及家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并非为了窥探邻居隐私;(2)摄像头安装在公共区域,拍摄范围仅系公共区域,并未涉及原告家专有部分;(3)其对摄像头的旋转角度进行过调试,调试过的角度已最大程度避免拍摄到原告及其家人;(4)与摄像头连接的手机App上仅能储存7天的录音录像视频,其并未将视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进行对外宣传,故其并未侵犯他人隐私权及肖像权;(5)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对其合理使用物权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会某、奚某分别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52幢1505、1506室房屋的住户。1505、1506室房屋的入户门同用同一公共走廊,呈直角位相邻状态,1505室房屋入户门位于走廊尽头,正对整条公共走廊,1506室房屋入户门位于1505室房屋入户门右侧(以正对1505室房屋入户门往里看为基准),两扇入户门相距约0.1米。公共走廊宽约1.25米、长约3.3米。奚某在1506室房屋入户门上安装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奚某通过与摄像头连接的手机App即时操作显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到1505室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且该监控摄像头在旋转调整角度过程中,当1505室房屋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摄像头可拍摄到1505室房屋内部专有部分的一个角落。
【案例点评人】孙晋(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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