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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吴某某诉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上海徐汇区新世界樱花进修学校、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民享有肖像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诉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上海徐汇区新世界樱花进修学校、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永兴路×弄×号。

    被告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住所地本市六合路98号。

    被告上海徐汇区新世界樱花进修学校,住所地本市衡山路922号28楼。

    被告上海壹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卢湾区绍兴路7号4楼。

    原告是在被告新世界中心进行“樱花国际日语”培训的学员。2009年3月,原告参加了由被告新世界中心参与举办的第一届樱花日语演讲比赛,并在同年5月获得该比赛的一等奖。为此,被告新世界中心为原告拍摄了一组照片。2009年7月,被告新世界中心与演讲比赛的合作者上海触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感公司,其系经授权的《上海壹周》报广告代理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签订了关于樱花国际日语的广告认刊书,嗣后由被告壹周公司出版的2009年7月28日的《上海壹周》报上刊登了该则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前述照片,且在照片中注以“樱花学员及樱花日语演讲比赛冠军吴某某”字样。

    【观点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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