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可以获得赔偿

————王某1、王某2、王某3诉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随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1、王某2、王某3诉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随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2009)汝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26日)
  【案情】
  2009年7月17日,孙某驾驶豫C号货车,在平顶山汝州市庙下乡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随某系豫C号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且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王某家属于2009年8月5日以汽车运输公司、随某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64790元。
  【判决书正文】
  原告:王某1,住汝州市。
  原告:胡某,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2,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3,住汝州市。
  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随某,住汝州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8月1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18日、8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随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7日5时,由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随某雇用的司机驾驶被告方的豫C号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在路边行走的受害人王某撞死。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至今,被告对原告除支付丧葬费12000元外,其他未予赔偿。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明确各项诉讼请求共计426790.4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余下414790.4元,要求赔偿364790元,不再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辩称:1.豫C号货车挂靠在其公司经营,公司收取有少量管理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最多承担收取管理费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2.豫C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承担赔付义务。
  被告随某辩称,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请在法律范围内予以裁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针对本次事故,按照交强险条例在范围内同意予以赔付。对受害人应以户籍登记为准,是农业应按农业标准,我公司同意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对赡养费请法院认定酌情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某2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我公司不予赔偿。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