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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武某某诉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望嵩居民委员会、胡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武某某诉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望嵩居民委员会、胡某某交通事故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武某某
  被告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望嵩居民委员会、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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