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9)黑04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398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仅承担赔偿责任303440元;3.诉讼费用由联通公司、张某某、陈某1、陈某2、仇某某、优邦公司、鑫钰公司、都邦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论述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2.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顺序有误,应先由都邦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1201.44元,再由华泰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剩余赔偿数额的50%即303440元,由联通公司赔偿剩余赔偿数额的25%即151720元,最后由张某某、陈某1、陈某2自担剩余赔偿数额的25%即151720元。诉讼费用按赔偿数额比例分担。
联通公司无答辩意见。
张某某、陈某2辩称:坚持原审判决。
陈某1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仇某某无答辩意见。
鑫钰公司辩称:同意一、二审法院判决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优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都邦公司辩称:同意华泰公司意见,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陈某1、陈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仇某某、优邦公司、联通公司、都邦公司、华泰公司、鑫钰公司给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96705.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1系陈广宇父亲,张某某系陈广宇妻子,陈某2系陈广宇之子。2018年11月17日,仇某某接到他人电话,要求其到萝北县团结镇前卫村陈广宇家拉粮,于是仇某某驾驶挂靠在优邦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黑H8××某某欧曼牌货车到前卫村陈广宇家,粮食装车后,陈广宇上到货车的最上部,并持长杆用于挑起横穿道路上方的联通公司架设的光缆。车辆在经前卫村自北向南行驶至该村村委会门前路段时,陈广宇左手虎口与联通公司的钢缆线相刮蹭,致使陈广宇身体重心发生变化后,从车上坠落死亡。为查明事故事实,萝北县交警部门委托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进行鉴定,且为还原事发过程,鉴
定机构对车辆痕迹、路面状况、车辆状况等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进行了实际测量,依据相关数据,认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陈广宇在货车货箱上端左手虎口与联通公司架设的纲缆发生刮蹭,致使陈广宇身体重心发生改变后,从车上坠落在地。交警部门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仇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联通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广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广宇与张某某及陈某2居住在宝泉岭农场。陈某1育有三名子女,陈广宇系其中之一。2018年3月3日,优邦公司与仇某某签定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该车定价241000元,车辆所有权自协议生效后转移给仇某某,但该车辆未予办理过户,手续一直在优邦公司名下。仇某某在都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华泰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5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率。现张某某、陈某1、陈某2要求仇某某、优邦公司、联通公司、都邦公司、华泰公司、鑫钰公司给付各项赔偿款,其中死亡赔偿金548920元,丧葬费28033.5元,医疗费1201.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992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按照陈广宇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划分,张某某、陈某1、陈某2主张各项损失数额为59670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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