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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规定,促进法院纠正错误裁判,将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纳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赔付,保障了交强险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

————王某先与黎某林、汪某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

裁判规则

  交强险作为政策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先与黎某林、汪某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黎某林驾驶汪某亮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贵阳市南明区某路段时,与未走人行过街设施横过车行道的行人王某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先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林、王某先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某先住院治疗15天,经鉴定,王某先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但不构成残疾。同年12月2日,王某先以黎某林、汪某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为被告,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明区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林、汪某亮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2954.19元,并由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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