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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责任中,不能支配车辆并从运行中获取利益的实际所有权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与徐某、肖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裁判规则

  在交通责任事故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与徐某、肖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9月30日,肖某驾驶的捷达车与同方向的大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乘坐其车的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残,医疗终结时间12个月,残后需二人护理。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捷达车档案登记所有人为吴某。2004年10月,吴某的女婿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车投保。2005年2月,吴某将该车出卖给肖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肖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称肇事车辆车主为其姨张某荣。2005年10月31日,徐某起诉,要求肖某、吴某、张某、张某荣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910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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