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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

————北京天拓华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天佑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保险人对其责任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天佑盛世公司再审请求:撤销(2020)京03民终8506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我公司承担的22780元依法改判由渤海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天佑盛世公司仅投保交强险,因事发后没有及时报案,所以只判决渤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但是天佑盛世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为一审法院遗漏了重要事实,致使天佑盛世公司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审期间由于我公司内部问题未能及时参与庭审,未能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导致二审驳回上诉请求。现提交新证据,请求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渤海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首先,天佑盛世公司在原审中未能提供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在再审中又提交新证据属于浪费司法资源;其次,根据渤海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该条第一项,停业损失属于免赔项目,车辆损失则由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确定损失数额,渤海保险公司也可以免赔。

  一审原告天拓华然公司述称,我公司当时起诉时没有查到天佑盛世公司对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审判决生效后,天佑盛世公司已经把钱给我公司了,本案是天佑盛世公司与渤海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所以我公司在本案不过多发表意见。

  天拓华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14780元、营运损失42500元,合计5728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19时17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康路东向西方向113号桥墩处,郑某某驾驶天佑盛世公司所有的×××号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穿越道路后由西向东行驶,适有陈胜驾驶×××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郑某某受伤。交通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胜无责任。×××号金杯车登记在天佑盛世公司名下,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间。事发时,郑某某受雇于天佑盛世公司,事发在履职期间。

  ×××号货车登记在天拓华然公司名下,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办理有道路运输证,事发时驾驶员陈胜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天拓华然公司提交交通队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返还物品凭证,证明×××号货车因收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需要被扣留,于2019年6月21日返还。天拓华然公司提交2019年7月3日开具的×××号货车维修费发票14780元及同日期开具的结算单。

  天拓华然公司主张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42500元,称受损车辆用于运送砂石料,根据平时运输量估算损失标准每天500元,此外未提供其他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渤海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赔偿修车费,还应赔偿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据查明事实,天拓华然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478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号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停运期间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天拓华然公司就损失标准未举证,具体损失金额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渤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郑某某的用人单位,即天佑盛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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