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保险公司就间接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申请再审称,涉案车辆受损部位经修理和更换全新配件已全部恢复原状,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审认定车辆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且存在安全隐患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关于涉案(涉诉)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结论书》存在鉴定程序明显不当、鉴定机构和鉴定评估人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的鉴定评估资质、鉴定结论缺乏事实根据且明显不合常理等情况,故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原审不应采纳。原审采纳该鉴定结论明显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本案一审被告保险公司保险专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申请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公司庭审中亦未举证证明已向申请人作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对该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采信保险公司主张存在明显不当。本案事实并无可以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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