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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除驾驶人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其雇主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某某、杜某某诉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杜某某、李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2、由张某某赔偿杜某某、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3、由安全统筹公司对上述损失704214.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张某某与安全统筹公司承担。理由如下:经查询,安全统筹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全市供销社系统内部财产安全统筹,而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此可知,安全统筹公司并非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可知安全统筹公司并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张某某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三者统筹险”也非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商业三者险”,而是具有担保性质的担保合同,故本案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雇主张某某予以赔偿,安全统筹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明安全统筹公司和“三者统筹险”的性质,直接将其认定为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并以此判决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杜某某、李某某各项损失,属于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安全统筹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杜某某、李某某的再审请求,维持一、二审判决。

  张某某辩称:由安全统筹公司代理赔偿,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某述称:同意安全统筹公司与张某某的意见。

  杜某某、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全统筹公司、张某某、王某某赔偿杜某某、李某某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63552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18000元、财产损失费400元,以上共计1553752元;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110400元后,按50%的责任比例安全统筹公司、张某某、王某某还应赔偿的金额为721676元;2.本案诉讼费由安全统筹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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