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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增加受伤方的诉累,可以要求造成损害方承担相应责任

————许某某诉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当事人提出的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华农财险郑州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华农财险郑州公司赔偿许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2217.36元,不服金额为147782.64元;2.本案上诉费由许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许某某因本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鉴定结论过高,许某某2019年自行委托以上下颌骨骨折手术内固定,现遗留咬合关系紊乱,张口受限等功能障碍鉴定九级伤残,与其2019年6月3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记录显示的,面部神经无功能受限,张口不受限,严重不符,该鉴定结果不合理,不应予以采纳;2.结合许某某的伤情,后续治疗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对于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花费为准;3.华农财险郑州公司非本次事故的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计算数额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许某某辩称,1.许某某的伤残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符合鉴定标准,一审法院据此计算许某某的损失合理、合法。许某某的伤残鉴定是在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的主持下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机构依据许某某的病历资料和鉴定时的复查资料、病情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许某某损伤情况,并对杨某某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中的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一审法院认可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2.许某某牙齿缺失需要通过后期治疗来解决,该费用是必然要产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处理符合上述规定;3.许某某的鉴定费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华农财险郑州公司承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许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华农财险郑州公司、杨某某赔偿许某某医疗费104082.13元、伙食补助费2650元、营养费1060元、误工费121268元、护理费11137.6元、交通费2092元、残疾赔偿金136803.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26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43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义齿安装修复费用37500元,以上损失共计543288.6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华农财险郑州公司、杨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2日20时50分,杨某某驾驶豫L×××**号轻型货车,沿徐西3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鲁山县新一高路段时,撞住行人许某某,致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杨某某负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豫L×××**号事故车辆在华农财险郑州公司投有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用84436.84元(1张住院发票+4张门诊发票),2019年2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休息(6月);6月后行右手及上下颌骨内固定去除;1月后来院复诊,若有不适门诊及时诊治。陪护证明显示“住院期间昼夜陪护各一人”。2019年6月30日,许某某以“面骨多发骨折术后半年”为主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行“左侧上颌骨、下颌骨内固定装置取出术、额骨凹陷骨粉修复术”,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用17430.62元(1张住院发票),2019年7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1.颏部内外板之间仍存留钛板1块、钛钉3枚。若取出钛板及钛钉,需手术去除钛板部位外侧骨板,损伤相关牙齿。2.半年后行义齿修复。3.半年后行右手X线片检查,视右手舟骨愈合情况,行内固定取出术。4.根据额骨凹陷修复术恢复情况,给予进一步治疗。不适随诊。病例长期医嘱显示“陪护一人”。2020年6月22日,许某某以“面骨多发骨折术后1年余”为主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行“左侧上颌骨、下颌骨内固定装置取出术、额骨凹陷骨粉修复术”,住院2天,因考虑手术风险,许某某放弃手术,花去医疗费用1344.6元(1张住院发票),2020年6月24日出院。病例长期医嘱显示“陪护一人”。2020年9月22日,许某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复查,花其检查费660.07元(4张门诊票据)。综上,许某某先后住院53天,花去医疗费103872.13元(84436.84元+17430.62元+1344.6元+660.07元)。

  2020年9月23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法院的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1.被鉴定人许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上颌骨、下颌体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后,目前遗有上下颌牙齿咬合关系紊乱、张口受限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许某某取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壹万贰仟圆(12000元)人民币,或以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为准。被鉴定人许某某义齿安装修复更换后续治疗费用约需叁万柒仟伍佰圆(37500元)人民币,或以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为准。许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1430元。定残之日,许某某30周岁。杨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递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就《重新鉴定申请书》提到的异议向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发函一份,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作出了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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