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进行管理的,不因管理行为当然获得收取停车费的权利

————海安天宝物业有限公司诉徐某某、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商品房小区地面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海安天宝物业有限公司诉徐某某、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7)苏0621民初5586号 二审:(2018)苏06民终1076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天宝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