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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9号 二审:(2016)渝民终194号 再审审查:(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
  一审第三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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