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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承包人出具虚假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负责人:杨园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A019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陶,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号1209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陶,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号1210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陶,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奇,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五牛素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二层25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五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韩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阮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清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路555号2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韩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阮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清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啸,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阮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清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二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简称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佳程房产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五牛素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二建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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