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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不明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查清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杨某某和诉河南电力建设总公司和送变电建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的权利被侵....(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和诉河南电力建设总公司和送变电建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2004年4月1日,河南电力建设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投资架设南郦220KV输电线工程,该工程由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下称送变公司)施工架设,该电路最终交付南阳市电业局管理、使用。2005年7月,送变公司在内乡县灌涨镇杨营村旁边的电杆上架设悬登梯子。7月13日,杨营村农民杨某某和之妻谭英(精神病患者)自家中外出,至悬梯处沿梯上爬,坠地死亡。杨某某和本不知对电路施工方享有索赔权,后经咨询,于2006年7月7日以内乡县电业局为被告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局在答辩中陈述在建线路的接受方为南阳市电业局,杨某某和遂撤回对内乡电业局的起诉,并于同月8日起诉南阳市电业局。2006年9月4日,庭审时,南阳市电业局答辩中陈述了该线路的投资及建设情况。基于此,杨某某和追加起诉总公司和送变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58313.60元。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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