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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亲属或监护人、政府部门以外的人强制将患者送入精神病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任某某等与南阳市财政局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除了精神病人的亲....(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任某某等与南阳市财政局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7)宛龙七民初字第217号二审:(2008)南民一终字第207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南阳市精神病医院,下称第四医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财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公积金中心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某某,南阳市财政局职工。

2003年3月3日,任某某在南阳市区的白河中灌了一瓶河水,其在电话中对单位领导说要把水送到北京去,以引起人们对南水北调源头水资源保护的重视。当晚6点,单位一领导带人把他从南阳火车站带到南阳宾馆看管起来,并通知了任某某的弟弟任国献。3月5日上午,不满看管的任某某在反抗中咬伤了一位同事的手指,在场同事打电话通知了第四医院。9点左右,该院来了8名医护人员,强行把任某某送进了医院。经诊断,认为任某某为情感性精神障碍。住院16天后,任某某于2003年3月21日出院。

2003年10月24日,为了证明自己不是疯子,任某某沿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步行47天,将一瓶经过公证的丹江水注入了北京颐和园昆明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新华网、新浪网、千龙网等20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报道了任某某的举动。中央电视台10套讲述栏目专门邀请任某某讲述送水前后的故事,该节目于2004年3月4日在央视播出。

2004年元月4日,任某某以南阳市财政局、第四医院、冯文胜、栗某某、张书静为被告起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第四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同时追究冯文胜、栗某某、张书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导致任某某身体受到损害的刑事责任和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某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无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2004年9月17日,任某某又以同一事实起诉第四医院、张某某、栗某某,其后又追加公积金中心、南阳市财政局为共同被告。

任某某诉称,2003年3月5日上午,被告张某某以南阳市财政局名义电话通知精神病院,谎称任某某疯了请求收治。精神病院一行6人不给我任何质辩机会,以捆绑、堵嘴等强制手段,用写有戒酒戒毒字样的面包车将我拉入精神病院。精神病院收治后,对我搜身,抽出腰带,没收现金、通讯工具等,多次对我过电、打脸、头撞墙、强迫吃药,让我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同吃同住,使我在精神病院过了恶梦般的16天,极尽身心摧残。请求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国家级媒体上恢复名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生理、精神和经济损失。

被告第四医院辩称,原告任某某转业后自感有文化,能干有水平的工作。2003年2月底开始表现明显异常,半夜给同事打电话让快来,每天干什么都要写日记,出外工作写遗书,要去北京化验水质等异常表现。单位认为他不正常,把他隔离在南阳宾馆。原告认为同事陷害他,咬伤看护他的同事,单位无奈打电话到我院请求住院,我院遂派医护人员接诊,原告的弟弟及单位同事一同前往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原告的入院程序合理合法。原告入院后即被安排在单人病房,原告在诉状中称过电、打脸、头撞墙、捆绑等情况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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