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保险合同中对已经发生的既成事实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与保险的性质相违背的条款无效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苏州市宏辉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苏州市宏辉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宏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物流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


  2008年1月4日,苏州市宏辉货运有限公司与渤海保险苏州支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期限为自2008年1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1月3日二十四时止,协议签订后,苏州市宏辉货运有限公司依约支付了保险费。双方约定每月初(5号之前)提供被保险人上月运输货物清单,由保险人盖章回传确认是否承保。2008年9月23日5时55分,苏州市宏辉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葛敏驾驶车牌号为苏ER1492的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宏辉物流公司)与他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起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第一支队第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苏州市宏辉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葛敏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原告支付了事故施救费与搬运费5000元。关于货物损失,被告方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定损单二份,对事故造成的货运损失进行了确认,确定事故中的货物总损失为207000元,其中货物升辉涂料的损失为43000元。2009年1月16日,苏州市宏辉货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宏辉物流公司。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告理赔,并提供了2008年9月份清单,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出具拒赔通知书一份,表示拒绝赔偿。


  原告宏辉物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207000元;2.赔偿原告施救费、搬运费合计5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