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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转让后,受让人与保险公司受原保险单所载内容的约束

————高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保险车辆转让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高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下称太平洋吴中保险公司)。
  2002年5月24日,苏州市相城区计划生育局(下称计生局)为其车牌号为苏E-Q6651的车辆向太平洋吴中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上责任险承保的是车上座位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座x7座;保险期限自2002年12月8日零时起至2003年12月7日二十四时止。原告高某某通过中介机构,向计生局购得上述车辆,并于2003年7月23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次日上午,车辆买卖双方即计生局及原告高某某就保险车辆转让事宜向被告太平洋吴中保险公司递交了批改申请书,申请事由载明“现车辆已过户予高某某,车牌号变更为苏E-L9122”。被告据此申请向原告出具了批单。批文内容为:“兹经被保险人申请,我公司同意:车牌号为苏E-Q6651的车辆,车牌号码由苏E-6651更改为苏E-L9122;行驶证车主由计生局更改为高某某;索赔权益人由计生局更改为高某某;保单号为A56101002000873的保单承保的车牌号为苏E-L9122的车辆自2003年7月25日过户给高某某其他事项不变,特此批改。上述批改自2003年7月25日00时00分起生效”。
  原告高某某拿到保险批单后,于当日下午由施洋驾驶该车辆从苏州开回太仓。15时10分左右,在太仓市城厢镇东亭路上发生车祸,与对方向武汉市新洲县刘集乡钱寨村沈熙驾驶的鄂A35630大货车相撞,造成施洋和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根据太仓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施洋(准驾)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另,2003年7月25日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受太仓市交警大队委托对鄂A35630大货车进行车损评估。经评估,该车的车损总值为3482元。原告高某某于2003年7月26日通知太平洋吴中保险公司并提出理赔请求。2003年7月30日,在太仓市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即鄂A35630大货车的修理费3482元全部由施洋承担;同时赔偿调解书载明了施洋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775元,高某某医药费为5527.74元,施救费200元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第26条的规定,于2003年9月6日作出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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