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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虚增、篡改、捏造事故车维修项目并以保险权益受让人的身份通过诉讼理赔方式实施诈骗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徐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在经营汽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如下:1.检察机关查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浙06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兴良、金红娟夫妻在经营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博海汽车修理厂)过程中,伙同宋伟纲、沈叶峰、潘伟全、徐某某等人长期采用虚增、篡改、捏造事故车维修项目的方式,以进厂维修事故保险权益受让人的身份,通过诉讼理赔方式实施诈骗。。.。.。.7.2018年11月27日,×××车辆发生事故后在博海汽车修理厂修理。在维修过程中,宋伟纲、沈叶峰等人虚增更换中冷器、水箱维修项目,并通过委托评估方式将上述中冷器、水箱维修价值作为事故车损予以确认,徐某某作为保险权益受让人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审理认定承保×××事故车保险的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对上述中冷器、水箱价值4100元承担赔付责任。。.。.。.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0000元,其中人民币4100元发还给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周兴良、宋伟纲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浙06刑终2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现有(2021)浙06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2021)浙06刑终278号刑事裁定书足以证实,宋伟纲、沈叶峰等人对案涉×××事故车辆虚增更换中冷器、水箱维修项目,通过委托评估方式将上述中冷器、水箱维修作为事故车损予以确认。后徐某某作为保险权益受让人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之诉。该案判决认定承保涉案车辆的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对上述虚增的中冷器、水箱价值4100元承担赔付责任。综上所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宋伟纲等人虚增案涉车辆维修项目,由徐某某持虚增维修金额的评估报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司法评估机构的公信力,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虚假诉讼行为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徐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向徐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计人民币15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7日00时50分,唐伟鸿驾驶蒙城县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途经嵊州市嵊州大道禹溪物流中心门口地方时,与前车代祥兵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A3**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紧接着,唐伟鸿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又与路边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护栏损坏和唐伟鸿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嵊州市交警大队认定,唐伟鸿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产生施救费9100元。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委托绍兴锦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号车的车损为141700元,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支付了评估费7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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