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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发生涉保险交通事故保险人未到场勘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


  2008年10月8日,王某某为其所有的荣威轿车(车牌号为苏E·10Y50)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向被告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21800元)及其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7日24时止。2009年6月23日13时33分许,王某某驾驶苏E·10Y50轿车行驶至盐徐高速公路马甸路段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称车辆碰擦了停车道边的护栏,并拍下了三张照片,之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苏E·10Y50车辆停放于高速公路靠护栏一侧的紧急停车带上,该车辆的右侧车门与反光镜均被撞毁,车身右侧前方有明显刮擦痕迹,靠车辆右侧的紧急停车带护栏无明显碰撞或刮擦痕迹。14时4分许,王某某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当地交警赶到事发地点后发现王某某已离开事故现场,后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并一起重新回到事故现场,但未出具事故证明。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回到苏州,维修车辆共花费17500元。王某某就上述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点评人】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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