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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毕业证但基本完成学业并授予就业推荐表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季某某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大学生临近毕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季某某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临近毕业,尚未领取毕业证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索引】
一审: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7)门民一初字第0746号(2007年11月20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180号(2008年4月1日)
【案情】
原告:季某某。
被告: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2006年2月,原告季某某获悉被告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枟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枠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枟劳动合同协议书枠一份。协议约定:季某某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某某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合同订立后,季某某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时,季某某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2006年4月21日,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季某某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8日,季某某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遂裁决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原告季某某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已上班,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被告升海公司辩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审判】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某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枟劳动法枠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枟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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