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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尽到工作职责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范某诉某巴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在工作中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范某诉某巴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某巴士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为范某办理了招工登记手续,双方签订过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范某担任驾驶员。

  2021年4月9日,范某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社区巴士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负全责。为此,巴士公司对范某进行了“四不放过”教育,范某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今后努力开好安全车。

  同年9月15日,范某驾驶同一车辆自凯旋北路左转行驶到宁夏路路口时,撞坏隔离带,其并未现场报警等待处理,即驾车离去。事后,巴士公司为修理上述车辆花费2050元。

  2021年9月16日起,范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向巴士公司申请病休,并向巴士公司提交了至同年9月28日的病假单。上述病假期满后,范某未再至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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