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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外卖配送信息自主决定接单与否、接单时间和接单数量,不受平台的管理与支配,劳务费用也不由平台支付,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山东金猫商贸有限公司诉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判断外卖骑手与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曾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第一,一审中提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城阳片区工作人员贾万法的录音中,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贾万法对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分配、培训内容等方面作出陈述,曾某某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地点为青岛市城阳区水悦城配送站点,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下午两点、下午四点到晚上九点两种,配送任务由公司分配。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认为曾某某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接单与否、及接单时间和接单数量。实际工作中根本不存在申请人自主接单的情况,工作时间内不允许拒绝接单,不允许离线,必须时刻保持接单状态,被申请人在平台上进行派单分配,如长时间不送单,被申请人会对申请人进行扣钱等惩罚措施,因此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必须服从被申请人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亦形成劳动法上的人身依附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从经济地位而言,被申请人处于强势地位,申请人处于弱势地位,申请人通过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由被申请人的承包平台代发劳动报酬。第三,从生产经营而言,申请人并非为自己的营业提供劳动,而是从属于被申请人,为该用人单位而劳动,经营风险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第四,从组织从属性而言,申请人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经营的组成部分,是被申请人生产组织的一个环节。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第五,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每月通过银行代发,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提供劳动,其工资虽是根据送单量计发,但工资的计发方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上述事实均可以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主要采取协商接单的方式,申请人依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接单及接单时间、数量,依此判断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缺乏事实依据。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美团发出的《行政指导书》中《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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