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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并跟随雇主到达工作地点时,如雇主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雇员没有为其工作,则认定劳务合同成立

————王某1诉王某2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雇主主张劳务合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2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21)鲁7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王某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王某2提供劳务。1.王某2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青岛海事法院(2021)鲁7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书第四页中案外人唐克金本人陈述“新希望6轮共9名船员,其中中国籍船员3名,王某2任船长,唐克金任大车,案外人梁可民任大副,其他船员为临时雇佣的外籍船员,工作至2020年1月6日,王某2、唐克金、梁可民三人一同离开几内亚,1月8日返回国内”。唐克金在(2021)鲁72民初508号案件中与王某2存在利益冲突,其根本不可能做出有利于王某2的陈述,但在该案中唐克金均陈述是王某2担任的船长,王某1没有在“新希望6轮”工作。一审法院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其认为该份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具体原因并未论证。2.根据王某1在一审中提交的农业银行流水可以看出,2019年6月12日,王金刚向王某1转账2万元;2019年8月4日,案外人梁小飞向王某1转账1万元,备注为“工资”。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得出“银行流水上记载付款人,并不能直接证明付款人就是雇主”“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是雇主,并无不当”的结论。上诉人王某2认为,一审法院仅以劳务合同为依据,无视其他船员的供述以及银行记录,而认定王某2与王某1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属于主观臆断。唐克金在(2021)鲁72民初508号案件的陈述,可以证明本案王某1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船长的劳动义务,王某1自己提交的农业银行流水可以辅助证明,王某1在为其他人提供劳务。3.王某1提交的护照显示,王某1于2019年3月30日进入冈比亚,2020年1月5日从冈比亚离开回国。2018年11月15日王某1跟王某2一起到达冈比亚,但一个人从冈比亚回国。该事实可以证实,王某1根本不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几内亚,未履行合同义务。即便最终认定王某1与王某2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为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几内亚,工资的起算时间应当从王某1到达几内亚开始计算,而非合同签订的日期。4.王某1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都是伪造的。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王某1辩称,王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某1是受王某2雇佣并且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王某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王某2一直拖欠工资。王某2一直否认其雇佣了王某1,但至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王某1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有王金刚的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系王某2与王金刚的账户支付给王某1的工资款。根据另一船员唐克金的银行流水,可以佐证王金刚账户所支付的款项,实际上就是王某2支付的工资款。上诉人主张王金刚系雇主,于法无据。关于王某1回国的情况,王某1系在冈比亚坐飞机返回,但是其工作地点是几内亚,当时返回时几内亚没有相关的航班,所以只能从冈比亚坐飞机返回。王某2以返回地点不是工作地点而推翻雇佣的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2支付拖欠王某1的船员工资款211,45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2负担。后王某1将诉讼请求金额由211,456元变更为199,15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0日,王某1和王某2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主要约定王某2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王某1在合同期内的岗位为船长,工作地点为几内亚,基础年薪为19万元,每月发放15833元。如王某1自下海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不能胜任工作,王某2不支付王某1工资,给王某1购买回国的机票,劳动合同解除。

  王某1的回国时间为2020年1月5日。王某2已经支付王某1的工资款为67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1和王某2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书,实为劳务合同书,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某1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向王某2提供劳务,王某2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向王某1支付工资。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了王某1的工作地点为国外,王某2认可2018年下旬带王某1到了国外工作地点,王某1的护照也记录了回国时间为2020年1月5日,王某1作为雇员,本案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1履行了劳务合同的义务。王某2主张王某1听力有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不能作为不付王某1工资的理由;王某2主张王某1迟迟不提供船长证导致在国外不能出海作业,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合同约定,且国内船长证不能直接在国外使用,属于王某2能够预见到的问题,不应成为不付王某1工资的理由;即使涉案的工作船舶坏了,出钱修船是雇主王某2的义务,与船长王某1无关,也不能成为不付王某1工资的理由。王某2主张王某1并没有给王某2工作,双方没有雇佣关系,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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