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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强奸未遂与流氓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尹某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裁判规则

  强奸未遂与流氓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尹某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1991]硚法行政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1991]行二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尹某某。


诉讼代理人:李汉春,武汉市江岩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邓恒鑫,武汉市公安局硚白区分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王德鑫,武汉市公安局干部。


第三人:邱某某。


第三人:李某某,武汉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石乔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秋芬;代理审判员:陈平安、高凤仙。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XXX业;审判员:李胜桥,代理审判员:倪笃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1年2月5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因本案第三人邱某某窜入女浴室侮辱原告,对第三人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管理拘留。原告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强奸未遂,被告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在申诉于武汉市公安局被驳回后,原告针对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1991年2月5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以本案第三人邱某某侮辱妇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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