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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陈某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裁判规则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1994)武区法行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武行终字第51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力,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官本玉、姜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睿;人民陪审员:陈方、郭伟志。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华;审判员:李书祥;代理审判员:肖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4年4月21日晚,原告与邻居周尚春夫妇为拉电保险闸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殴打,后被人拉开。1994年5月18日,被告以原告殴打他人为由,对原告作出第94054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15天。原告不服,向武汉市公安高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陈某某遂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的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其主要理由是:原告之妻周秋桂因肾脏移植手术,遵医嘱在家静养。1994年4月21日晚,住原告楼上的居民周尚春及其妻夏莲珠等多人在家打麻将,声音较大,影响了原告之妻周秋桂的休息,故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周及妻夏莲珠见灯熄即外出查看,并将原告家的电保险闸拉掉。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和相互殴打。陈某某之妻周秋桂闻声前来劝阻时,被夏用扫帚柄打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听一面之词,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3.被告辩称:陈某某与周尚春宿怨较深,此次又借故拉掉周家的电保险闸,主动挑起事端,说明陈殴打他人是有主观恶意,且陈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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