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强制传唤、扣押财产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2号。
2.案由:不服强制传唤、扣押财产。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龚端,武汉市汉阳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明。
二审委托代理人:龚端,武汉市汉阳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临胜,汉阳公安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于莉。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南云飞;审判员:林荣和;代理审判员:杨杏芝。
二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华;审判员:郭国建;代理审判员:赵武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4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认定原告杨某某于1993年3月15日下午13时在汉阳区冰塘角集贸市场卖鱼时殴打他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
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进行强制传唤、扣押财产。杨某某不服,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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