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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反规定转租第三人的,所有人可收回房屋使用权

————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管理局诉济南市食品公司槐荫分公司房屋租赁案

裁判规则

  房屋所有人享有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管理局诉济南市食品公司槐荫分公司房屋租赁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1993)槐中民初字第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济法民终字第386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林珠,系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张兴金,系该局房管四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遇建涵,系该局房管科科长。
  被告(上诉人):济南市食品公司槐荫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官江,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柴延胜,济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槐荫区双文轴承紧固件供应处。
  法定代表人:高新成,系该供应处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专一;审判员:娄学伦;代理审判员:邱继让。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敬敏;审判员:李洪波;代理审判员:隋邦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管理局诉称:我有坐落于济南市道德北街1号直管公房4间,由被告早年承租。1992年3月被告未经我局同意,将该房与第三人联营经商,我发现后多次找被告协商,并指出其作法的错误,要求其增加房租或者给予腾房,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没有诚意,至今协商不成。为此,我方要求被告腾房,诉请法院给予处理。
  2.被告济南市食品公司槐荫分公司辩称:我方并未有转租房屋,从房屋上也没有得到好处,与第三人联营仅仅收取300元的管理费用以给我部9名职工报销医药费用。有关法人之间的房屋租赁案件上级法院早有规定,原则上应不予受理。
  3.第三人济南市槐荫区双文轴承紧固件供应处称:我方与被告联营时不知是原告的房子,联营后才得知是原告的房子。我用此房经营,给被告9名职工开支工资。每月交给被告300元的管理费用,并且每月以被告的名义直接向原告交纳房租53.50元。如此作法违犯规定,我方可以停止在此房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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