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当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青岛某餐饮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裁判规则

  1.人民法院审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青岛某餐饮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餐饮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称:原告青岛某餐饮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020年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购物中心B1层某单元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合同同时对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租期届满前,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续约事宜,且于2021年3月9日寄出了书面续租函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未予任何答复,临近2021年4月30日,被告直接通知原告撤店并与新承租人于2021年4月30日封堵涉案房屋,原告多次寻求沟通未果,被告之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未返还原告先期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被告侵害原告的优先承租权,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97200元、营业损失63377元及利息、装修损失130470元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