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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庄某某诉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租赁房屋的空气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庄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张某某向庄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00元,并驳回张某某退还押金2,000元及支付检测费用800元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张某某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张某某已实际看过房屋,明知出租房屋系新装修的房屋。新房装修有甲醛残留是正常现象,甲醛可以主动消除,即使不做处理,只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也不会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而甲醛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消除。因而,张某某以甲醛超标为由解除合同,系没有合同依据的违约行为。第二,关于案涉房屋的交还时间。即使双方合同解除,租金也应计算至房屋交还之日。张某某明确其截止一审开庭并未向庄某某交还钥匙,房屋是庄某某在2022年11月16日收回的,因此租金应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不同意庄某某的上诉请求。第一,张某某看房时,案涉房屋处于通风状态,不宜察觉甲醛味道。案涉房屋系6月份装修,张某某9月份入住不久即有过敏反应,马上与房东沟通退房,甲醛检测结果显示严重超标。第二,张某某多次联系房东沟通相关事宜,未得到回应,没有途径交还钥匙。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庄某某退还房屋租金2,100元及押金2,100元;2.要求庄某某支付张某某检测费800元。

    庄某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要求张某某支付2022年10月6日至2022年11月16日的租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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