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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不具备条件但签订后不久手续齐全的真实自愿无争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海南爱地实业联合发展公司诉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期房买卖合同案

裁判规则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海南爱地实业联合发展公司诉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期房买卖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二初字第4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民终字第42号。
  2.案由:期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爱地实业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涂显亚,海南省海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茂雄,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锋,海南省海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省琼山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经,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龙文;代理审判员:钟爱萍、吕志飞。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唯;审判员:陈国庆;代理审判员:杨芳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爱地公司诉称:1993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城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11幢,总造价为人民币17325900元。合同约定了原告交付房款的时间及被告交付别墅的时间,即1993年6月底前将别墅验收后交原告验收使用。如一方违约,按迟延付款或交房的实际时间以房款总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6次向被告支付了前三期款项。余下总款的40%在被告交房及办完房产手续后支付。但交房期限过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且至今未能将该房交付原告使用,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请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园别墅小区给原告,并判令被告按购房总价款支付迟延交房天数每日5‰的违约金。
  (2)被告坚联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3)第三人琼山公司也未作书面答辩。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被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府城镇东门外的11幢桂雅园新村别墅。总建筑面积约为499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888.8元,总价9428889.6元。合同订立后,第三人应被告要求,又签订了一份假联营建房合同。1993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府城镇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11幢,总面积约为502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3450元,总价款为17325900元,分4期付清,交房期限为1993年6月底。合同订立后,原告在1993年3月24日至5月26日期间,分5次共计付给被告购房款10395540元。1993年8月16日,工程经琼山县工程技术质量监督站、建委等部门验收合格。第三人于1993年8月20日至10月25日期间,多次书面通知支付余款及协商交房事宜。原告与被告在此期间也曾多次以信函或当面交涉交房问题,因工程质量,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被告不能按期交房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园新村别墅11幢,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损失。另外,第三人在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尚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报建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工程还未动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爱地公司与坚联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坚联公司与琼山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
  (2)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合同”;
  (3)爱地公司与坚联公司的购房付款凭证;
  (4)受诉法院的调查笔录、开庭笔录。
  3.一审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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