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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建设工期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重污染天气不属于导致工期延长的不可抗力

————江某某诉成都市安顺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业的房地产开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顺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江玲玲的一审诉讼请求;3.判决江玲玲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出现下列特殊原因,房屋的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和其他非出卖人可以阻止的事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禁令、命令等,非出卖人的原因引起的配套安装工程延期或工程验收滞后的,24小时内降雨达到50毫米、午后地面高温超过35℃以上、连续停水或停电五小时以上的,其他非出卖人义务范围或可控范围的事由。签订合同当日,江玲玲向安顺苑公司支付购房款首付款,贷款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已由贷款银行支付。安顺苑公司实际于2022年7月2日向江玲玲交付案涉房屋。安顺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未能查清事实,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一、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在一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归属于安顺苑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1.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2款明确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房屋的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第(2)约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禁令、命令等”。2.案涉商品房交付迟延的原因系因安顺苑公司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禁令、命令所致。合同履行期间,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若干份通知,成都市政府要求天气污染达到黄色和橙色预警时不能施工,统计该期间因启动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停工天数为110天,上述通知显示的重污染天气均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故安顺苑公司延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事件。3.一审法院认定安顺苑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建设工期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在拟定合同时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停工这一因素有所考虑,其完全可以在约定交付时间时进行相应顺延;同时,安顺苑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建设工期中突发了明显超出往年的重大污染天气情形,从而导致其工期大幅度延长,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有关部门发布黄色或橙色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案涉商品房所在工地正在从事上述通知中“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禁止性污染减排措施所列明的有关作业。因此,对安顺苑公司提出重污染天气属于导致工期延长的不可抗力的意见不予采纳。安顺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方面,加重了安顺苑公司的责任,安顺苑公司虽然知道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但并不能预见合同履行期间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次数以及停工天数,同时,要求安顺苑公司举证案涉商品房所在工地正在从事上述通知中“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禁止性污染减排措施所列明的有关作业,显然加重了安顺苑公司的举证责任。本案交付房屋逾期系因安顺苑公司执行政府部门应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行政命令,安顺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有过错,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否则,对安顺苑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一审法院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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