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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系以捐赠协议作为履行和订立的前提,为无效合同

————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规则

  双方恶意串通,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3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达华,四川省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邱天利,四川省成都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岗,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冯昌全,四川省商业厅法律顾问室顾问。
诉讼代理人:黄勇,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琦;代理审判员:秦跃、胡开江。
6.审结时间:1994年4月28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2月16日订立买卖“民贸大厦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房屋财产”的合同书1份,并经双方主管单位盖章认可生效。原告按合同于1993年3月16日向被告交定金100万元,后又交付房屋价款300万元。原、被告双方又于1993年3月共同致函成都市房屋管理机关,并于4月4日依法办理了该大厦的产权过户手续。同日,成都市房屋管理局颁发了市房监字第0031141号“成都市房屋产权证”。但是,被告在合同执行开始时就未按规定向原告交付土地使用证及建筑规划资料,也未按约定在1993年6月30日前腾退房屋,致使原告至今不能实际使用大厦。为此,原告未付第二笔房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履行合同,腾退整个大厦交付原告使用。
2.被告辩称:1993年2月16日,被告虽与原告以125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民贸大厦买卖合同,但在此之前,原告表示支持被告进行“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简称“批发市场”)的建设,于1993年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捐赠‘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原告向被告捐赠“批发市场”建设资金4750万元。原告自身无履约能力,根本无意兑现捐赠承诺,以向“批发市场”捐赠4750万元为诱饵,与被告签订民贸大厦有偿转让协议,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所签的民贸大厦有偿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民贸大厦转让协议;原告已支付的价款,被告愿意如数退还。
(三)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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