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购房者有充分理由相信置业顾问具有销售所在售楼处房屋的代理权,其按置业顾问的指示在售楼处支付购房团购费,收取团购费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闫秦诉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购房者在房地产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世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资金占利息的诉请;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团购费20000元的诉请;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西安易行良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并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所缴纳的20000元团购费系西安易行良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取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据,被上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到该收据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即被上诉人明确知晓该笔费用是由易行良行公司收取,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易行良行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无任何事实依据,故上诉人不应承担退还责任。二、一审判决缺乏必要参加诉讼的被告,属于程序违法。因西安易行良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实际收取了被上诉人团购费,其应当作为本案的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承担退还20,000元团购费的责任。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无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世城滨江认购书》中并无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亦或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之规定,即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只能择一适用,现一审法院既判决了资金占用利息,又适用了定金罚则,显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闫秦辩称,一、答辩人有理由相信西安易行良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被答辩人有效。本案也无须追加西安易行良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答辩人缴纳2万元团购费地点是在被答辩人售楼部,在被答辩人销售人员引导下按其要求支付。答辩人与西安易行良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接触该公司任何人员,在缴纳该2万元团购费时,也不知道是向西安易行良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缴纳。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后,被答辩人提出现在支付2万元团购费后面可以享受优惠,即交2万抵5万。之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世城滨江住宅优惠一览表》,答辩人理解现在给被答辩人支付2万元,后面可以抵5万元,所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销售人员拿的POSS机上刷卡支付。二、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定金为1万元,答辩人按约定支付定金1万元。但因被答辩人不能按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双倍返还定金。答辩人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首付款124064元,答辩人支付首付款后,被答辩人一直未能与答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期间答辩人的资金一直被占用。所以答辩人有权主张被答辩人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闫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签订的《世城滨江认购书》;2、请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20000元、首付款124064元、团购款20000元,共计164064元;3、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3387.36元(以12406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