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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的违法人员

————戴某某等人诉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违法强制要求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有权对违....(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戴某某等人诉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违法强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戴某某,男,193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嵩溪乡伍家坊村。

原告:杨某某(原告戴某某之妻),女,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嵩溪乡伍家坊村。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XXX忠,局长。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万安派出所干警于2000年5月23日晚对醉酒闹事人戴林根进行口头传唤到万安派出所接受处理遭拒绝。为防止戴林根继续酒后闹事,对其实行强制传唤,双手反铐带回派出所,并叫工头黄炳辉一同前往协助处理。离派出所10米处,戴林根猛力挣开民警,并挣开左手铐,民警给其戴上手铐后趁机逃离至菜市场二楼跳下河滩,向河中跑去。当民警下到河滩往前追时,已不见戴林根的身影,当即叫会游泳的民工到河中寻找。尔后,组织30多人分二组沿河岸寻找未果。同月26日早晨,戴林根的尸体在河边被发现。经法医检验,确定死者戴林根系生前溺水而死。

原告戴某某、杨某某起诉称,2000年5月23日晚,原告次子戴林根在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与工友发生争吵,万安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派二干警赶往现场。在戴林根已不再争吵,仅坚持在要求工头结算工资,不听从干警叫其回房睡觉的情况下,二干警即用手铐将其双手反铐在地,十分钟左右后将其带往派出所。因手铐脱掉一只,戴林根不服从重铐,被干警殴打,导致戴林根逃往万安镇政府大院外,在被尾追堵截时,从高6.70米的菜市场护栏跳下河滩。但干警没有采取必要的寻找抢救措施,直至第三天被群众发现,戴林根已死亡。事发后,原告及亲属多次要求被告处理其干警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以戴林根溺水死亡与干警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属意外事件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08.800元。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答辩称,被告所属的万安派出所在接到戴林根酗酒后殴打他人的报案后,由副所长和民警两人前往现场,口头传唤戴林根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因戴林根拒绝传唤,并继续殴打他人,于是由副所长许烈斌决定,对戴林根实行强制传唤。当民警使用手铐带戴林根至镇政府办公楼二楼计生办门口的过道时,戴林根猛力脱逃,跑到万安菜市场,从市场二楼跳下河滩,不见人影。2000年5月26日凌晨,在河中发现戴林根的尸体。该事件由新罗区委政法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认为:(1)戴林根酗酒闹事,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确认死者戴林根系生前溺水而死;(3)万安派出所依法办案,程序合法,戴林根溺水而死与万安派出所的强制传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民警在戴林根脱逃后采取了积极的寻找、营救措施,对此事件不负有责任。万安派出所对戴林根进行强制传唤,使用械具,是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对戴林根刑讯逼供,戴林根是自己逃跑跳河溺水而死,与被告的执法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戴林根跳下河滩后,民警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并做好事后的处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被告在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设有派出所,该派出所有权对所辖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死者戴林根生前在万安镇干活期间,于2000年5月23日中午起至晚上多次饮酒,当晚酗酒闹事,谩骂一起干活的民工,并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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