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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道听途说,凭空猜测、想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散布,其不实言论已被众多网民转载、浏览,扰乱公共秩序,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查明程序合法的,所作裁量并无不当的,应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

————邱某某诉信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信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公民在未经查证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邱某某诉信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信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行申26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公安行政管理
  案件类型:行政文书
  类型:裁定书
  裁判日期:2017-12-08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邱某某,男,1954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信丰县煤矿退休工人,家住信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信丰县公安局,单位地址: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优,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胜,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信丰县人民政府,单位地址:信丰县嘉定镇县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蕙,县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宏,信丰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邱某某诉信丰县公安局、信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邱某某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赣07行终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前审经过
  原审认定,原告邱某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20时许、2015年11月29日21时许,利用家中的电脑,通过其本人的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在互联网上发布《举报中共信丰县政法委书记王某某》和《与中共信丰县政法委有相关敏感的信息》,内容所涉信丰县供电公司私设小金库,县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威胁其及家人的生命安全等信息,所发的微博被转发5次,评论1次,博客被浏览36次。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原告的这一行为,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1日将原告传唤至信丰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根据查证及原告的陈述,被告信丰县公安局认为原告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并于2015年1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信公(治)决字[2015]1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邱某某在网上发布谣言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1日对其执行拘留。原告邱某某不服被告信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告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信丰县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信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在网上发布的谣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了信府复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信丰县公安局作出的信公(治)决字[2015]1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导致本诉。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邱某某在博客、微博所发本案所涉的内容是否是虚构事实;2、原告在网上发布本案所涉内容的行为是否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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