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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能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

————指导案例89号:“北雁某某”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规则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89号:“北雁某某”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公安行政登记/姓名权/公序良俗/正当理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基本案情:
  原告“北雁某某”法定代理人吕晓峰诉称:其妻张瑞峥在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北雁某某”,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某某”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被告燕山派出所辩称:依据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不按“北雁某某”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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