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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焦炭加工完毕后已直接占有该焦炭,并对焦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被法院指定为保全的焦炭的保管义务人,印证占有状态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在案涉焦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案涉焦炭加工完毕后已直接占有该焦炭,并对案涉焦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被法院指定为保全的案涉焦炭的保管义务人,印证了当事人对案涉焦炭的占有状态。当事人并未改变对焦炭的占有,亦不能表明放弃留置权。原审第三人对焦炭享有的所有权与处置权,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留置权并不矛盾。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第三人有权自行处置案涉焦炭,原审第三人将案涉焦炭质押贷款后银亿公司丧失占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三教村(石门沟上西侧)。
  法定代表人:穆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晋鹏,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王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穆太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晋鹏,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某某人民路某某某某。
  诉讼代表人:施金国,该公司重整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肖家巷某某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洪元。
  再审申请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公司)、原审第三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20)浙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聚源公司、聚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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