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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的转让款提供担保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章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律并无禁止目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章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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