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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将“产地”视为制造行为的实施地,该地点应当是一个便于查明被诉侵权制造者或制造行为的具体地点

————深圳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产地”不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深圳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辖143号

  原告:深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被告:浙江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2023年4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023)浙01民他4号原告深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务公司)、浙江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3年9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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