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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应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株式会社MTG与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外观设计的侵权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株式会社MTG与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式会社MTG。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中村区本阵通2丁目32番MTGHIKARI大厦。
法定代表人:松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村安达路临编20号之三201。
法定代表人:刘茂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村安达路临编20号之三202房。
法定代表人:甘兰珍,该公司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MTG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以下简称圣洁美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洁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8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株式会社MT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MTG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认定有误,“Y型主体”和“两个球体”部位均存在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其他部分区别设计特征总结过于细微,并不属于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的特征。(二)一、二审判决在本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比对上存在错误,对于部分细微特征考虑过多,且忽略了二者相同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带来的影响。综上,株式会社MT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支持株式会社MTG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答辩称:(一)一、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认定正确,且与相关无效决定的认定保持了一致;(二)一、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的区别点认定正确,在此基础上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正确;(三)被诉侵权设计实质上已对现有设计做出了创新性的改进,不应被认定为侵权。综上,请求驳回株式会社MTG的再审申请。
株式会社MTG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圣洁美仪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3D球形塑形仪”产品;责令圣洁美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销毁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宣传资料,并删除网站中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3.圣洁美仪器厂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以及专用制造设备;4.圣洁美仪器厂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库存,并且从销售店回收并销毁未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5.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100000元,共计1100000元;6.由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株式会社MTG于2011年5月25日就美容用滚轮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11年12月7日获得第1749591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的名称为“美容用滚轮”、专利号为20113016××××.7,该专利证书记载:设计要点在于图示的形状和结构,立体图1为代表图,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该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23日对株式会社MTG本案专利作出第273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记载的“决定要点”为:按摩头是此类产品消费者使用时感受的重要部件,消费者会对其施以特别的关注,即使变化的绝对量不大也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这种变化对于此类产品来说并非局部细微差异。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决定的理由”部分记载:本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申请号为201020102572.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所涉及的产品为美容按摩装置,此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生活细节的关注程度高,将本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①二者的整体形状均为“Y”字形,均由把手、连接杆和按摩头三部分组成;②二者的把手均为圆润的椭圆体。二者主要不同点在于:①按摩头不同,本案专利的按摩头整体为类似于梨形的形状,按摩头表面由若干菱形切面构成,而对比设计1的按摩头为辊轮状,其表面有沿辊轮的圆周方向顺序排列的长方形切面;按摩头内切面所形成的Y型夹角不同,本案专利的按摩头距离较近,按摩头内切面形成的夹角较小,而对比设计1按摩头内切面形成的夹角较大;②把手的弧度有区别,本案专利的把手弧度较小、把手造型较为平直,而对比设计的弧度相对大,把手整体更为弯曲;③把手的轮廓有差别,本案专利把手从上表面直接转折到下表面,而对比设计1的把手的上表面两侧经过纵向窄切面过渡到下表面。对于这类手持按摩装置,其按摩装置表面的具体设置由于与消费者的体验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消费者会对其施以较高的关注度,进而其表面的改变以及具体形状设置上绝对量不大的改变也可能会由于一般消费者对其关注度较高而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和观感。
株式会社MTG主张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北京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4903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4月14日,申请人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高玉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www.1688.com”网站的“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购买了“Y型滚动按摩仪”、“四轮瘦身按摩仪”、“铂金塑形仪”、“双球3d塑形仪同款3DmassagerY型双驱”、“双珠3D瘦身瘦脸滚轮美容仪家用瘦脸仪”商品,购买过程浏览的网页依次截屏并打印作为附件1;2015年5月26日及2015年6月15日,高玉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两次接收优速快递包裹(快递单号分别为668251932142、510147431005),公证人员对上述两个包裹外观及包裹内的产品分别进行拍照,之后将包裹封装交由高玉婷收存,拍摄照片作为附件2。该《公证书》附件1第27页记载有“http://sjmshop.1688.com/?spm=0.0.0.0.D3q6Iy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贴牌加工新品研发开模生产现货批发中国美容护理家电OEM/ODM生产加工第一品牌”等内容;第47页至89页显示有“厂家批发瘦身器材家用减肥工具大Y型滚动按摩器全身refa大Y棒”商品图片、价格、“99794件可售”及该商品介绍、使用说明等,其中“风靡日本席卷全球”的宣传部分,所附照片中可见有标注了“MTG”字样的宣传展板;第204页显示订单号为1049396740468322的订单包括五款产品,其中第一款产品名称为“厂家批发瘦身器材家用减肥工具大Y型滚动按摩器全身refa大Y棒”单价为120元,数量为4个。该《公证书》附件2有单号为668251932142的优速快递包裹外包装照片及包裹内4件“3Dmassager”产品的照片。株式会社MTG认为上述“厂家批发瘦身器材家用减肥工具大Y型滚动按摩器全身refa大Y棒”商品的外观设计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相同,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明知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及refa是株式会社MTG的专利产品,故意模仿,甚至直接引用株式会社MTG的产品图片和企业名称,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圣洁美仪器厂的产品丰富,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是主打产品,且圣洁美仪器厂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并未侵犯株式会社MTG权利,而照片中虽然有“MTG”字样,但没有被诉侵权产品,不能证明圣洁美仪器厂有侵权的故意。
2.圣洁美公司的宣传册,其首页标注有“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最后一页标注有“http://sjmshop.1688.com”的内容。株式会社MTG认为,在标注有“革新科技体验焕肤时光”字样的页面中,第二行第三款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同,标注有“生命季节”字样的页面中显示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同,最后一页的网址是圣洁美仪器厂的网站。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对该证据不予以确认,认为无法证明是圣洁美公司所制作的宣传册,且宣传册中的产品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不同。经核,该宣传册中标注有“生命季节”字样的页面中有一款俯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按摩器产品。
3.北京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5691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孟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weibo.com”搜索“圣洁美”,浏览了“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微博,并通过该微博点击“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后,可进入并浏览“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店铺网页,网址为“http://sjmshop.1688.com”,孟月在上述操作过程中点击浏览的页面均被保存并打印作为《公证书》附件1。株式会社MTG认为该《公证书》附件1中显示“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微博上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并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的网店有被诉侵权产品“3D球形塑身仪OEM爆单”的产品图片,因此,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另,附件1中抬头处标有“黄页”字样的页面记载有“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美容护理电器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企业类型:私营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茂才”等,株式会社MTG认为,该内容的标题是圣洁美仪器厂,具体介绍写的是圣洁美公司,因此,圣洁美仪器厂和圣洁美公司有共同经营行为。圣洁美公司确认其有微博,但是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关。圣洁美仪器厂确认其网店中的“3D球形塑身仪OEM爆单”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同,但与圣洁美公司无关。
4.北京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8578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燕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查询“G1060243”号“REFA”商标、“G1171761”号“PLATINUMELECTRONICROLLERREFACARAT”商标,并将操作过程中浏览的网页截屏并打印作为附件。上述证据拟证明“REFA”是株式会社MTG的注册商标,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则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的事实无关。
5.《商标注册证明》,其中记载有“兹证明,MTGCO.,LTD在第10类商品上使用的‘REFA’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G1060243。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等内容。
经当庭拆封(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4903号《公证书》相应的公证封存箱,箱外贴有“优速快递”快递单(单号为668251932142),箱内有三款产品共12件,株式会社MTG指控其中一款外包装上有“3Dmassager”字样的产品侵犯其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比对,株式会社MTG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株式会社MTG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圣洁美仪器厂和圣洁美公司认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圣洁美仪器厂提交了以下证据:1.圣洁美仪器厂自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拟证明其2016年5月净利润为12633.24元,株式会社MTG在起诉状中称圣洁美仪器厂规模大、获利多并非事实。株式会社MTG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月的净利润证明圣洁美仪器厂获利大,虽然其产品类型多,但是某一个产品的营业利润很高也是可能的。2.“艾斯慕肤”品牌智能爽肤仪宣传资料,拟证明圣洁美仪器厂有自己的品牌,株式会社MTG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圣洁美仪器厂的主打产品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株式会社MTG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圣洁美仪器厂仅生产这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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